北京众鑫兴业大气污染治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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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s center信网7月21日讯 日前,信网(80889431)获悉,青岛东和铸造有限公司(简称“东和铸造”)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4月1日日均值超标0.35倍,该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7月6日,生态环境局对东和铸造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网获悉,2020年5月21日,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和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东和铸造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并且也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了联网。而生态环境局后收到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根据报告,生态环境局认定东和铸造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4月1日日均值超标0.35倍。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则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针对东和铸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7月6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